房屋征收需要哪些手续

更新时间:2025-05-28 16:02:09

1、确定征收项目和审查规划:征收项目需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如国防、外交、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发展改革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部门审查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2、确定征收范围: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规划确定拟征收范围,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查确定。

3、调查登记: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合法建筑给予补偿,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4、发布暂停公告: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暂停公告,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暂停期限最长为一年。

5、拟定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拟定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补偿方案需包含补偿方式(货币或产权调换)、临时安置费标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内容。

6、作出征收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公告需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7、选定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或摇号方式确定。

8、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9、实施征收:按照补偿方案和协议实施征收行为,完成房屋拆除和补偿安置。

征收决定公告后,我有哪些权利

1、知情权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结果、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处理结果、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决定等内容在被征收范围内公布,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

2、参与和发表意见权

房屋征收部门需将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30日。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3、申请信息公开权

被征收人可以向相关制作机关或保存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及补偿决定所依据的规划、计划、立项等文件。

4、异议权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评估机构选择权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投票或随机方式确定。

6、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权

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7、补偿安置选择权

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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